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违法摩托车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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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违法摩托车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

为进一步加强全州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管理,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法律法规,以及《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<甘孜州集中整治违法摩托车专项行动实施方案>的通知》(甘办发〔2017〕54号)和《甘孜州商务投资促进局关于开展岁末年初加油站(点)实名制登记加油专项整治的通知》(甘商投促函〔2018〕6号)要求,从2018年4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(2018年8月31日后进入长效管理),在全州范围内集中开展违法摩托车集中整治专项行动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一、禁止无牌无证摩托车上路行驶。凡发现未悬挂摩托车号牌上路行驶的,一律依法扣留车辆并顶格处罚;使用伪造、变造摩托车号牌上路行驶的,一律依法行政拘留并顶格处罚;无摩托车驾驶证上路行驶的,一律依法行政拘留并顶格处罚。

二、禁止摩托车上路违法行为。凡发现摩托车超员、乱停乱放、未佩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的,一律暂扣车辆并参加学习教育,再次发现顶格处罚;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摩托车,一律责令强制报废;擅自改装(加装音响、灯光及其他饰品影响行驶安全)摩托车的限期整改,再次发现强制拆除并顶格处罚。

三、禁止辖区内成品油销售站(点)为无牌无证摩托车加油。即日起,摩托车驾驶员必须持个人身份证、摩托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到成品油销售站(点)加油。

四、严查盗抢摩托车。凡发现有盗抢嫌疑的摩托车,连人带车立即扣押并移交治安、刑侦等部门查处。

五、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,公安机关将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50条规定,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,依法从重处罚。

六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 

特此通告。

 

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

2018年4月1日

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违法摩托车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

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违法摩托车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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